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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93號原 告 吳平平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被 告 吳森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返還證件等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