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2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235號原 告 王定宇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複 代 理人 張中獻律師被 告 葛斯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被告則為新聞記者。被告未經查證,於民國113年11月7日、8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貼文,並附上以伊照片頭像傳送「我想要妳」等訊息之Line對話截圖,指稱伊曾與配偶以外之女性有不正當往來,經伊澄清否認Line訊息之真實性後,被告竟再於113年11月9日、11日、13日及23日發表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貼文及直播影片,指稱附表一編號1、2貼文真實性非虛、伊對婚姻關係不忠等情事。該等陳述內容係針對伊對婚姻忠貞與否、感情生活之個人私生活事項,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公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被告即使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內容為真實,亦無從阻卻違法。縱與公益有關,被告並未經過合理查證,當然不存在真實性。且被告之言論內容夾敘意見表達,以「大家別忘了 凡是事不過三 政績沒看到,桃色風波一起接著一起,把人民當傻子嗎?」、「一位無法對家庭忠誠的立法委員,怎麼可能對人民的福祉負責或對大眾有所交代?你比謝宜容還可惡悲哀,沒有一句道歉、連假哭都懶得做,公然欺騙大眾,栽贓記者P圖造謠」等偏激不堪之言詞表達意見,仍係故意貶損伊之社會上評價,自非出於善意。被告6度將伊私生活之不實言論以貼文或直播方式張貼於社群媒體,已使伊之立法委員身分與婚外情印象產生既定連結,足以扭曲伊於社會上之人格形象,違法侵害伊之名譽權甚明。伊因被告6次不實言論,各受有新臺幣(下同)30萬之非財產上損害,總計180萬元,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得依同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以回復名譽。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移除;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7月17日、19日對配偶以外之第三人郭乙涵密集傳送附表二所示「我想要妳」等曖昧訊息,該對話截圖乃郭乙涵親自傳送予伊,經伊詢問郭乙涵事件經過,其對於原告傳送曖昧訊息、雙方交往關係等節亦均清楚說明。伊取得附表二對話截圖後,尚進一步向郭乙涵前配偶李健名查證事件全貌,且原告Line頭貼、原告於臉書發文交代之活動行程,與附表二訊息內容相互比對,亦確屬相符。足證伊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已盡查證義務。原告身為立法委員,附表二所示訊息乃涉及立法委員是否具有人格上或道德上瑕疵,屬公眾利益,應讓選民及支持群眾得以知悉,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原告明知其對郭乙涵所發訊息為真,卻公然說謊,心虛製作假圖捏造事實,實不足取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為現任第11屆立法委員,被告為新聞記者,及被告於113年11月間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及直播影片,並附上以原告照片頭像傳送「我想要妳」等訊息之Line對話截圖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且有原告提出之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截圖可佐(本院卷第39至63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次按,當言論自由與公眾人物之人格權或名譽權相衝突時,因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形成,其言行事關公益,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監督,惟非謂其權利不受保障。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名譽權保障之權衡,當就個案情況,視行為人有無為合理查證及客觀上其得否確信所言屬實,以定其已否盡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70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之陳述均屬不實云云,然查:

⒈在被告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之前,原告已因與郭乙涵間往來之風波,遭郭乙涵前配偶李健名前往原告臺南歸仁服務區潑漆,並經新聞多方報導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臺南歸仁服務區照片、潑漆事件新聞資料截圖等件可佐(本院卷第143、167頁)。而被告抗辯其言論中所舉之「我想要妳」等對話訊息截圖,係由收受該訊息之郭乙涵本人所提供,訊息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向郭乙涵查證事件經過,並比對原告Line頭像、原告於附表二訊息時間點之行程,互核確屬相符等情,亦據提出被告與郭乙涵間Line對話截圖、原告Line首頁截圖、原告臉書發文頁面(本院卷第131至141、155至161頁),及被告與郭乙涵間對話「(被告)我只需要妳的真話,我就問妳,妳給我7月18號的那兩張截圖,裡面有『我想要妳』。上面有個頭像是王定宇、上面的名字寫著王定宇。後來他跟妳講說,妳怎麼到了臺北?因為妳那天妳追了愛倫姐,…後來他問妳在哪裡,妳說妳在臺北在飯店。後來他就跟妳講說,『為什麼我才剛離開,妳就在這邊』,『快拿超級照片來道歉』,後來後面就跟妳講說『我想要妳』,這件事情是不是王定宇親自傳給妳的?(郭乙涵)對」等語之錄音檔及譯文為證(本院卷第203頁)。郭乙涵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387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亦到庭證稱:被告是主動加伊臉書好友,113年7月中旬,被告與伊見面吃早午餐,被告詢問伊與原告是不是好朋友,伊當時回復與原告在公開造勢場合見過面,伊非常喜歡原告,之後伊有將附表二對話截圖傳送給被告等情明確(113年度他字第11962號偵查卷第177至178頁)。被告於附表一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中敘及「我想要妳」、「拿超級相片來道歉」、「要對方先拍穿搭照給你鑑定」等事實陳述,均係引述郭乙涵提供之附表二訊息,應認並非憑空捏造。

⒉被告抗辯其取得附表二訊息截圖後,另向李健名求證原告與郭乙涵往來事件之全貌等情,亦提出李健名向被告表示「她們兩個在我當時買的一輛白色的x1合照。當時候王定宇在郭小姐的line上面寫我會找時間去加拿大看妳,但希望不是公務…」等語之對話截圖(本院卷第147頁)、李健名向總統府陳情「我是李健名先生,2021年因為王定宇當立委時認識郭俐妘(改名郭乙涵)小姐,…郭小姐承認因為對於民進党的熱愛,所以跟王定宇發生婚外情,…2024年7月李健名先生才又發現王定宇委員以民進党黨務的要求,以民進党立委身份要郭俐妘(郭乙涵)小姐持續接受王定宇委員的淫威聽其使喚…」等語之總統府陳情信件回復資料(本院卷第145頁),及李健名於接受被告訪談時說明「我還有去查證,那我查證的對象就是我前妻(指郭乙涵)非常要好的一個閨蜜…」、「…她就會去炫耀,說她跟誰在一起…所以她的閨蜜有她的東西,都是郭小姐自己給人家的」、「…後來她有承認,…所以我們的離婚。…我是我希望離開這個人遠離我,可是她一度一而再再而三的自殺…」、「所以她跟王定宇在我的車上拍一張合照的照片,所以我知道那件事情之後,當下就把我的車子給賣了」、「(被告)…就是幫蔡英文站臺,這件事情,有跟你聊過嗎?(李健名)有!她有去,她有去,而且她還有錄影傳給我」、「她閨蜜跟我說。她那天的場子,王定宇有帶她去…」、「(被告)我想現在給你看兩張圖片,就是從郭乙涵的手機裡面,她傳給我後來的截圖,我想讓你認一下,這個東西是不是她本人的手機畫面。(李健名)她後面背景一定是粉紅色的。(被告)對,這個畫面。(李健名)沒錯,百分之百,對!」等語之錄音檔及譯文為證(本院卷第185至190頁),堪信被告於言論中所述原告與郭乙涵往來之事件,非僅以郭乙涵單方說詞為據,尚進行其他合理之查證。

⒊原告於被告發布言論後,於社群媒體發文表示「有葛最弱狗仔的朋友看不下去,截了他的對話,證明他造假。我是不知道這個截圖是否為真,這種截圖太容易造假了,算是詐騙集團常用手法,反正這張網友截圖真實程度一定比葛狗仔高87分。這種低劣手法就去法院好好說清楚吧!」等語,並附上有被告照片頭像、內容為「沒錯,王定宇的事,我就是瞎掰的,截圖也是自己編造的,反正大不了被告而已」之訊息截圖;經被告委請美術工作者驗證,則據回覆「…我是從事美術相關工作的,分別由您二位所發圖進行對比,王委員的圖真的p的痕跡很重,圖片模糊程度不均,且頭像跟文字邊灰邊清晰,這種大部分都是p圖沒經過處理才會有的跡象…」等情,亦據被告提出原告社群媒體發文截圖、被告與美術工作業者對話截圖為憑(本院卷第163至165頁)。被告於附表一言論中指摘原告發文所附被告照片圖像之訊息內容不實,堪信並非虛構。

⒋至原告雖援引郭乙涵於偵查中證稱:伊所提供之附表二對話

截圖係伊偽造的,當時伊因精神疾病發作等語(113年度他字第11962號偵查卷第178頁),及郭乙涵於偵查中提出其傳送予被告之訊息記載「我有長達15年在身心醫學科就診的紀錄,…我吃了藥後因為副作用常常語無倫次,我醒來聽了回放,決定跟你坦承,我跟王委員從來沒有在單獨見場合過面,跟你閒聊中的話語也都只是吹牛而已,以上才是真相…」、「我根本沒有跟那個line的對象見過面,也不確定頭像後面的人是不是王定宇…」等語之對話截圖為據(同上偵查卷第185、187頁),主張被告於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前即已知悉附表二訊息並非真實云云。然郭乙涵事後否認附表二訊息之真正,與被告進行其他各項查證之結果不符,且郭乙涵事後僅以藥效發作等詞,否認原先提供資訊之真實性,復未提出其他說明或佐證,被告依其查證結果,未再予採信,亦非無據,無從因此即謂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⒌原告另主張被告言論內容僅涉及原告之私生活,與公益無關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被告即使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內容為真實,亦無從阻卻違法云云。然查,原告為立法委員,乃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民意代表與配偶或伴侶之感情或交往情形,固屬私領域範疇,惟涉及婚姻忠誠或欺騙行為時,亦影響選民對該民意代表品德、誠信之判斷,並非僅屬個人私德。原告謂附表二訊息僅涉私德,被告無從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云云,亦非有據。⒍綜上,依被告所舉事證,堪信被告於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及

直播影片中引述「我想要妳」等訊息,係被告自郭乙涵處直接取得之資訊,且經被告進一步向郭乙涵、李健名求證,並比對原告Line頭貼、原告活動行程,以確認訊息可信度。應認被告就其事實陳述,已為合理之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被告雖聲請傳訊證人郭乙涵、李健名及郭乙涵友人楊喬麗為證(本院卷第254至255頁)。惟依被告所舉前揭事證,已足證明其盡合理查證義務,核無再傳訊上開證人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㈡就附表一臉書貼文及直播內容屬意見表達部分,原告主張被

告之言論夾敘夾議,所言「政績沒看到,桃色風波一起接著一起,把人民當傻子嗎?」、「一位無法對家庭忠誠的立法委員,怎麼可能對人民的福祉負責或對大眾有所交代?你比謝宜容還可惡悲哀,沒有一句道歉、連假哭都懶得做,公然欺騙大眾,栽贓記者P圖造謠…」等語,係以偏激不堪之言論故意貶損原告名譽云云。然查,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之事實為真實,業如前述。被告依據查證所得結果,加入自己觀感,針對原告擔任民意代表之人格及道德素養,發表前揭「桃色風波」、「無法對家庭忠誠」、「公然欺騙大眾」、「栽贓記者P圖造謠」等評論,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而非單純貶抑原告。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令原告感到不快,仍屬合理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非可採。

㈢綜上,被告就其言論,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其依據查證結果,就原告身為民意代表之道德素養及誠信進行評論,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從而應認被告發表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及直播內容,並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原告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移除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及直播影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發文方式 言論內容 1 113年11月7日 貼文 李淑吟女士,我知道無論王定宇先生怎麼說,您都會選擇相信他的一面之詞;我也相信一位可靠的丈夫、又是台灣的立法委員,不但不應該說謊,手機也應該不會輕易被盜吧! 人說舉頭三尺有神明,想說撒謊前,別忘了上有老天還有狗仔及孩子們都在看,李女士您應該沒有被王定宇邀請、帶去和蔡英文前總統吃過便當吧?我所知情的是某位女性曾受王定宇邀約並前往,蔡英文前總統也看過她,當天還笑虧王定宇帶這麼貌美的助理,王定宇當天超有面子!但其實她不是助理,也不是什麼政治人物,她的真實身份,建議李女士您問問枕邊人。 我知道11/11是您的生日,如果到現在您還一頭霧水,不妨在經過王定宇的允許之下,打開他的手機…line的聊天訊息上搜尋「我想要…」三個字,您應該就能知道我在說些什麼了!如果發現搜尋不到…沒關係!肯定是擔心妳生氣刪掉了,但請放心刪得掉文字刪不掉痕跡,我未來會慢慢帶您一探究竟,重點是…現在告訴您的只是前菜一碟。 報導11/6王定宇方面則是回應:「不知道啊,沒有,哪有什麼東西。」。請大家記住王定宇委員給民眾的回應! 大家別忘了 凡是事不過三 政績沒看到,桃色風波一起接著一起,把人民當傻子嗎? 如果我查證沒錯,王定宇委員這是你通訊line軟體的頭像吧 2 113年11月8日 貼文 1I//6王定宇回應「不知道啊,沒有,哪有什麼東西。」 11/7王定宇回應「這種烏龍愛蹭的就讓法院處理吧。」 11/7王定宇臉書「哈哈哈,葛什麼碗糕的,難怪被稱為最愛蹭最弱狗仔,這麼容易查證的東西,還能說謊造謠,我很多正事要忙,這種愛鬼扯的東西就去法院吧!」 請大眾記得他說的每句話,監督政府不只是記者責任,每個人都有義務,王委員你蹭劉德華怎麼不說,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放心我不會讓你失望,自己做了什麼事還要浪費司法資源,法院太慢了,我將喚起你美好回憶!別忘了你是立法委員不是藝人,是官耶! 剛收到你的回應,所以我幫你回憶,補一張圖 王定宇委員2024 7/18 23:52你發給了哪位姑娘?請解釋解釋! 我猜你會說這是P圖或是斷章取義,放心這種事我絕對幹不出來,因為我新聞操守與你個人道德素養有天差地遠 3 113年11月9日 直播 【直播時間6:30開始至10:04結束】 「我剛剛所講的,我想要你的上下段,我想要你的上下段,因為昨天很多網友,非常的幽默喔,就是把我想要你拿來造句,你們是不是回想到你們過去的小時候,很熟悉的感覺,我想要你,I want you,重點那個你喔,還是個女字旁喔,對阿,還是個女字旁喔,我給大家看一下這些實彈的東西喔,那消息來源我肯定要保護…好,來,秀,很簡單吧,來,左邊這邊空一段是對方的回應,叫做,叫做啥,我們來看一下,不能講錯話,叫做你有喝酒嗎,你有喝酒嗎,另外一邊叫做你有喝酒嗎,來喔跟大家講一下,這一段東西的文字的大家的感受,我想要你,你有喝酒嗎,沒有,肯定句,什麼意思,大家可想而知,當時發訊息的時候,人在哪裡,在台南,在台南,這是跟昨天一樣的,只是我把上下句給大家看,要不然大家以為就是只有,因為有人哪很天才,就真的以為只有一條,阿如果真的只有一條,我葛斯齊我敢做嗎,我敢拿這個東西出來嗎,對阿,就算是,就算是非常大人物給我的,就算那一條,我也不敢,除非這個人要出來背書,但我們要保護消息來源,喔,好吧,我想要你,9點44分,喔,好吧,因為前面有一段東西,喔,好吧,9點44分一直斷訊到2個小時又12分鐘,2個小時又12分鐘之後突然打了一句話,我想要你,我想要你,我想要你,對方就回應啦,你有喝酒嗎,以正常來講喔,如果說是玩笑話的話,一般講說,喔你喝酒囉,囉,台灣的台灣的用語嘛,你喝酒囉,你喝醉啦,喝醉的意思就是你是不是,你是不是在跟我開玩笑,但是用一個比較溫柔的方式問說你有喝酒嗎,那要幹嘛,大家自己去想像,大家自己去想像。」 4 113年11月11日 直播 【直播時間17:37開始至18:03結束】 「7月17號的晚上10點29分,蛤,怎麼我離開台北,妳就到台北,看到沒,又是女生的妳,妳就到台北,看一下時間22點29,拿超級相片來道歉,快點!」 【直播時間18:33開始至19:08結束】 「什麼叫做拿超級照片來道歉,同學們,你們知道什麼叫超級照片嗎,來我們客觀的線上留言,大家給我互動一下,直播就是要線上互動,要不然我今天直接錄視頻就行了,什麼叫做超級照片來道歉,你如果要看我照片你看臉書就好啦,你如果要看我照片你看我IG就好啦,你如果那麼想我,你要看我,有很多的方式啊,為什麼要叫做超級照片…」 【直播時間19:37開始至20:02結束】 「因為女主播來了,所以我必須再放一次,7月17號的晚上10點29分,蛤,我怎麼離開台北,妳就到台北,10點29分,拿超級相片來道歉,23點01分,快點,從頭到尾命令式的口氣」 【直播時間21:54開始至22:34結束】 「我圓滑一點,王定宇立法委員,你有沒有傳過一些比較特別的東西,給這個對話紀錄的人,你有沒有傳過一些比較特別的東西,給這個對話紀錄的人,看好,我現在可是陰陰作笑,我真的覺得,處理你真的太容易了,完全沒有技術含量,完全沒有技術含量」 5 113年11月13日 直播 【直播時間1:09開始至2:34結束】 「這個女孩子…接收到說就是…呃…這個王委員,王定宇委員,相約、相招去南部的一個造勢場合,那個造勢場合非常非常多人,那天呢,有個大牌要在,誰,就是蔡英文,他們最後就是坐了,上了他的車子,就,就女生坐上了王定宇的車子,有司機,那天有講。結果到了南部的造勢場合去,那,那個造勢場合呢很遠,蔡一定在台上嘛,對啊,蔡一定在台上阿,對阿,後來那天他被通知是講說,我帶你去看…喔…就是,蔡,這樣子,來吃個便當,所以這件事情的來由是這樣,那當時為什麼要點出這個東西呢?很簡單,是因為我要告訴大家說,他們兩個不是從以前到現在沒有見過任何面,齁,不是單單的截個訊息,那…認識多年,齁,認識多年,多到你們很難想像,多到過去發生一些事情,那…到時候被翻出來,王定宇你會,你真的會被打臉打得很惨,真的,我只是現在不說而已,我就看你可以編多少謊。」 【直播時間3:02開始至3:32結束】 「你…王定宇你從來沒有就是,呃…跟女孩子在外面有曖昧嗎?我講曖昧這兩個字,我不說婚外情,對,婚外情不婚外情那個東西是要有兩個對造,那我現在不講對造,我就是問說沒有這樣的曖昧嗎,這些訊息已經很夠曖昧了吧,是吧,當然後面還有,後面還有。」 6 113年11月23日 貼文 王定宇立法委員,據了解,你太太李淑吟女士已知曉之前被我公布的是你與哪位女性的對話。一位無法對家庭忠誠的立法委員,怎麼可能對人民的福祉負責或對大眾有所交代?你比謝宜容還可惡悲哀,沒有一句道歉、連假哭都懶得做,公然欺騙大眾,栽贓記者P圖造謠,我也將會對你提出告訴,讓法院認證你才是真的P圖欺騙大眾的人。 王委員你的行為,與這些不堪的對話紀錄,已經造成一個家庭破碎,甚至有人有輕生打算。我十分同情李淑吟女士及被你用官威命令要交出「超級相片」的女子。你的不堪檔案在台南某派出所早有留下痕跡。而你敢開記者會公然說謊欺諞社會,為了自己的政治生涯,你厚顏無恥,我為台灣感到憂心! 有近兩個禮拜沒處理你的事,不是因為你嘴秋喊提告而退縮,是我也有事在忙,這件事我不會妥協,你再多的好朋友來找我都一樣。大家都說你是怎樣的人大家都知道,還順帶爆料其他事。近期我因為拍攝電影,走遍台南、嘉義,大概是老天看不過去了,特別給我時間與機會去蒐證調查。 今天,請你解釋一下今年7/23前後、颱風過境的傍晚17:51的這段對話是什麼意思?你當天晚上9點想做什麼?為什麼叫一名帶著小孩的女人出來見你?竟還要求對對方「服儀檢查」,要對方先拍穿搭照給你鑑定? 跑過社會新聞直覺,告訴我這不僅不單純可能還很污,王定宇委員你怎麼這麼不尊重女性?私下都是以這樣耍官威的口吻對別人說話嗎?你是不是利用這位女子支持民進黨的熱忱以及對你的崇拜,肆無忌憚、得寸進尺?你這樣對得起支持民進黨的選民嗎?賴清德總統,您身邊有這樣的立法委員您知曉嗎?

附表二:對話截圖1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在哪裡拍的? 郭乙涵傳訊內容 我在台北 的飯店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蛤 怎麼我離開台北,妳就到台北 拿超級照片來道歉 快點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妳今天晚上七、八點在哪? 郭乙涵傳訊內容 等一下跟一位朋友吃個午餐就要回台中了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喔 好吧 我想要妳 郭乙涵傳訊內容 你有喝酒嗎?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沒有 對話截圖2 郭乙涵傳訊內容 現在跟同學在永華路上吃飯。我上週六就來台南了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晚上我看看,九點打給妳 九點要穿怎樣來見我,拍給我看 郭乙涵傳訊內容 (表情圖案Huh?)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對啊。 郭乙涵傳訊內容 宇哥,今天小玲來台南找我,她失戀了,狀態不是很好,她陪我走過人生最低潮,現在換她需要我,我想好好安慰她。 我帶她來我媽的店按摩,等下要去吃飯,晚一點我還要載她去搭高鐵ㄟ… 原告頭像之傳訊內容 所以,今天先不要了嗎? 一延再延就會無緣喔 妳見我的動力其實不強,對吧? 郭乙涵傳訊內容 宇哥,我其實會怕,我怕被跟拍,怕影響你,影響整個黨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