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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42號

參 加 人 周國華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陳伯勳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聲請輔助原告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