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42號
參 加 人 周國華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陳伯勳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為訴訟參加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原告陳伯勳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參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參加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7月9日寄存送達於參加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9頁),詎參加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5至181頁),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訟參加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