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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真美味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弘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4年5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係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至附帶請求之利息部分,因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