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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1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靜莉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吳信誼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依其附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