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19號原 告 許順堯追加 原告 許家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孟融被 告 許順閎訴訟代理人 洪瑋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