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許宇瓊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萬元,並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足上開費用,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3頁)可查。惟原告於起訴時已先行繳納1,000元,此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同上頁)可據,本院漏未扣除該款,則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