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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 許宇瓊被 上 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訴字第861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已確定。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