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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即被 告 葉金水

葉金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誠因113年訴字第96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