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秀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梁至正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至正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