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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2號原 告 吳婉菁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被 告 鍾小玲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件:

壹、原告應補正事項㈠據原證4之律師函係訂3日清償期限(見北司補卷第48頁),

然本件原告請求新台幣78萬4735元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為何係自被告收受律師函翌日起算?㈡原告是否同意均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送達被告

翌日(即113年11月12日,見本院卷第110-1頁)起算法定遲延利息?㈢原告對於被證2至12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貳、被告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為:原告盜領吳訓吉之台銀帳戶存

款166萬7,787元及85萬元之借款債權,然上開權利是否為吳訓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無經分割?如為公同共有,為何可主張抵銷?主張行使抵銷之時間為何?㈡上開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所主張抵銷之順序為何?㈢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已清償貸款餘額新台幣1,569,470元乙事,

有無爭執?㈣被告對於原證13至18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㈤被證5之帳戶帳號資料為何?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