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志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舉手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3萬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318元,惟上訴人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6萬9106元(計算式:20萬7318元×1/3=6萬9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