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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游豐兆

游宏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被 告 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恒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