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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蕙如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2萬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461元,惟除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120萬元部分外,上訴人其餘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萬9,601元(該部分上訴利益為752萬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34,401元,暫免三分之二即134,401元×2/3=89,60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萬5,860元(計算式:155,461元-89,601元=65,8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