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駱黔明
吳逸鳳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獎金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6萬4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6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