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吳佩蓉
陳業皓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86,8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81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6,60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