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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青雲

王東火陳文堂

吳明城賴坤輝

張進財劉禹庭

連偉呈黃兆華林瑞銘共 同送達代收人 田宓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71萬668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6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勞工因給付退休金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芊亦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起訴前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 ⒈ 楊青雲 856,462元 168,835元 1,025,297元 ⒉ 王東火 962,059元 189,652元 1,151,711元 ⒊ 陳文堂 960,646元 189,373元 1,150,019元 ⒋ 吳明城 1,318,386元 259,895元 1,578,281元 ⒌ 賴坤輝 1,145,379元 225,790元 1,371,169元 ⒍ 黃兆華 976,148元 192,429元 1,168,577元 ⒎ 張進財 1,204,375元 237420元 1,441,795元 ⒏ 劉禹庭 1,105,388元 217,906元 1,323,294元 ⒐ 林瑞銘 1,114,934元 219,788元 1,334,722元 ⒑ 連偉呈 978,856元 192,963元 1,171,819元 合計 12,716,684元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