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金承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聯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884萬9,931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萬5,045元(計算式:157,567×2/3=105,04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2,522元(計算式:157,567-105,045=52,52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