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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璿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1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