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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5號原 告 張躍瀚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潘彥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9,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欠36,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