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王啓舟
李威億邱益裕黃建霖羅文增蘇文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
2 月10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114 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各自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本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2/3 之金額,是其等各應先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繳裁判費 1 王啓舟 125,208 2,835 1,890 945 2 李威億 158,247 3,420 2,280 1,140 3 邱益裕 284,082 5,955 3,970 1,985 4 黃建霖 209,993 4,395 2,930 1,465 5 羅文增 296,372 6,150 4,100 2,050 6 蘇文章 219,390 4,590 3,060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