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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黃元慶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被 上訴人 黃元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8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