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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原 告 王立中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複 代理人 尤偉峰被 告 王政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4/16830)」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4/1683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台北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4/16831)」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4/1683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