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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

之價額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可參)。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甲○○對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請求㈠如附表一不動產編號1所示之房地於111年11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被上訴人為所有權人及附表一不動產編號2所示之房地於111年11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被上訴人為所有權人等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㈡分割被繼承人蓋如九之遺產。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66,543元。而就上訴聲明㈠、㈡部分,上訴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為分割遺產,其聲明請求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以觀,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回復被繼承人蓋如九之遺產,並予以分割,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定之,即按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2分之1定之。又被繼承人蓋如九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總額共為36,412,443元(計算式:35,052,296元+1,350,868元+9,279元=36,412,443元),以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206,222元(計算式:36,412,443元×1/2=18,206,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上訴人主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666,543元部分(即上訴聲明㈢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666,543元。綜上,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872,765元(計算式:18,206,222元+2,666,543元=20,872,7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3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532,221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76.60㎡。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41,935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8,532,221元(76.60㎡×241,935元=18,532,221元)。 坐落其上561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520,075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79.45㎡【層次面積60.38㎡+共有部分19.07㎡(237.81㎡x權利範圍6038/75303=19.07,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79.45。】。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25,258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520,075元(79.45㎡×225,258元x權利範圍12/13=16,520,0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坐落其上69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中 正區忠孝西路1段72號10樓之14建物(權利範圍:13分之12) 共有部分: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合計 35,052,296元附表二:

種類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新臺幣) 存款 1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894,499元 2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66,873元 3 聯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74,332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48,163元 5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37,333元 6 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6元 7 合作金庫五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20元 8 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1,532元 9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344元 10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49元 11 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44元 12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632元 13 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485元 14 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406元 15 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69元 16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291元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76元 18 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49元 19 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41元 20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7元 21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4元 22 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308元 23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61元 24 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6,664元 25 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帳號: 00000000 13元 26 遠東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784元 27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1,893元 28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740元 29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550元 小計 1,350,868元 種類 編號 內 容 價值(新臺幣) 股票或其他 1 板信商業銀行422股 5,118元 2 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2股 0元 3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275股 0元 4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46股 0元 5 台中商業銀行113股 1,830元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36股 905元 7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426元 小計 9,279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