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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黃郁媖被 上訴 人 黃秀琴

黃明富

黃議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琴等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三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壹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一、上訴人上訴主張遺囑繼承之登記不應塗銷,即否定被上訴人以特留分為由訴請塗銷登記,應以被上訴人三人之特留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上訴人等三人之特留分分別為一百零四萬零五百六十七元(計算式:12,486,800元×1/12≒1,040,567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三百一十二萬一千七百零一元(計算式:1,040,567元×3=3,121,701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