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黃秀琴
黃明富
黃議德被 上訴 人 黃郁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郁媖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三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一、上訴人三人主張公證遺囑及處分書無效,即主張就判決附表不動產各具有應繼分六分之一,故應就判決附表不動產,依上訴人三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附表不動產價額為一千二百四十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八元(計算式:6,605,664元+204,600元+5,098,495元+514,509元=12,423,268元),上訴人三人主張每人各六分之一之應繼分,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六百二十一萬一千六百三十四元(計算式:12,423,268元×1/6×3=6,211,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