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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