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5號原 告 黃淑貞
黃淑英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順風被 告 黃瑞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黃杜金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瑞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黃杜金雀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本件繼承開始時,其配偶黃成立已死亡(109年2月19日死亡),兩造為黃杜金雀之子女,為黃杜金雀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黃杜金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另原告黃順風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費用支出,併請求依民法第1150規定從遺產中扣償。
㈡並聲明:就被繼承人黃杜金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杜金雀於112年11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本件繼承開始時,其配偶黃成立已死亡,兩造為黃杜金雀之子女,為黃杜金雀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原告主張其先行墊付如附表二所示繼承費用,應從本件遺
產中扣償乙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鼎峰會館結算單、莊素梅拜飯等收據、臺灣仁本發票及治喪費用等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款書、本院規費繳款單(均影本)為證。就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合計878,482元,經核均符合民法第1150條所列之遺產管理費用,原告黃順風自得從於本件遺產中先行扣償。至附表二編號8部分,為本件之裁判費,應待將來判決確定後,由兩造再行依判決主文分擔訴訟費用,礙難從本件遺產中先行扣償。
㈣關於遺產分割方法:
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為存款,性質上可分,本院參酌當事人意見、該遺產性質及價格、經濟效用、各繼承人間之意願及公平性,認應由原告黃順風先行扣償其支付之遺產管理費用後,所餘存款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兩造應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杜金雀之遺產編號 遺產名稱 金額 (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郵局存款 4,722,351元及其利息 由原告黃順風先分配878,482元,其餘部分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台新銀行存款 916,406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黃順風主張支出之遺產管理費用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1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費用 8,100元 本院卷第85頁 2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費用 50元 本院卷第87頁 3 鼎峰會館結算 11,650元 本院卷第89頁 4 鼎峰會館結算 200元 本院卷第91頁 5 黃杜金雀拜飯1年 13,000元 本院卷第93頁 6 臺灣仁本治喪費用 189,600元 本院卷第95頁 7 遺產稅 655,882元 本院卷第97頁 8 臺北地方法院規費(含手續費) 164,602元 本院卷第99頁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黃順風 1/4 2 黃淑貞 1/4 3 黃淑英 1/4 4 黃瑞龍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