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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陳奕凡

鄧奕恆被 告 陳世顥

陳曉虹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許舜擧被 告 陳世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