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陳奕凡 鄧奕恆被 告 陳世顥 陳曉虹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許舜擧被 告 陳世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