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陳世顥

陳曉虹被 上訴 人 陳奕凡

鄧奕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凡等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三十八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效力及於原審被告陳世穎(參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參萬零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