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1號原 告 郭黛華訴訟代理人 傅如君律師 王志超律師被 告 郭微星訴訟代理人 金芃妘律師複 代理人 鄭書暐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被 告 郭玉 郭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