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許仁愷兼法定代理人 賀錦琳被 上訴 人 許黃錦
許志銘
許淑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黃錦等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九十二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一、加計被上訴人主張歸扣之新臺幣一千七百萬元,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五千一百八十萬七千零七十五元,如本院一一三年九月二日民事裁定所附遺產清冊所示。
二、上訴人許仁愷、賀錦琳各主張應分得遺產八分之一,合計主張應分得遺產四分之一,應分得價額共計新臺幣一千二百九十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元(計算式:51,807,075×1/4≒12,95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