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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財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4號

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A01被上訴人即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本院駁回其本訴之不利部分,並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0,444元,另請求廢棄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282,088元,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542,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2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