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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財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2號原 告 甲00(即丁00之承受訴訟人)

乙00(即丁00之承受訴訟人)

丙00(即丁00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戊00

己00 住嘉義縣○○鄉○○00號之00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被 告 庚00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戊00、己00、庚00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零參萬參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原告甲00、乙00及丙00公同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柒佰零參萬參仟捌佰肆拾玖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一方死亡,倘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將致訴訟對立關係喪失者,固不應准其聲明承受。然對造當事人中之幾人繼承之結果,訴訟標的權利、義務主體未完全歸於同一,而不失訴訟對立關係,且由該對造當事人聲明承受,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尚無窒礙,否准其承受訴訟,將致其實體上之利益有受損害之虞者,自應許該對造當事人聲明承受,以維訴訟當事人權益。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旦起訴即屬得為繼承之標的。於此情形,原告之繼承人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為法律所保護之財產權益,不應因程序上之障礙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原為丁00,其以被繼承人之全部子女戊00、己00、甲00、乙00、丙00、庚00為被告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嗣丁00於民國114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僅為甲00、乙00、丙00,渠等於114年2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22號卷【下稱重家財訴22號卷】第19至20頁)、繼承系統表(重家財訴22號卷第21頁)、除戶謄本(重家財訴22號卷第25頁)、戶籍謄本(重家財訴22號卷第17頁)等件在卷可參,則丁00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未因其死亡而權利義務主體完全歸於同一,依上開說明,原告甲00、乙00、丙00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4萬7,832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訴訟期間,多次變更追加,最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戊00、己00及庚00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6,703萬3,849元,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原告甲00、乙00及丙00公同共有。就第一項請求,原告甲00、乙00及丙00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重家財訴22號卷第181頁、第159至161頁)。衡其更正後之內容,均關涉丁00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項,而屬同一請求基礎事實,是其訴之變更、減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戊00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辛00與丁00於66年12月1日結婚,同年12月8日登記,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辛00於112年5月31日死亡,丁00於114年1月9日死亡,原告戊00、己00及庚00為丁00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辛00之繼承人包括原告甲00、乙00、丙00、被告戊00(生母A00)、己00(生母A00)及庚00(生母B00) ,被繼承人辛00死亡時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所示,丁00於被繼承人辛00死亡時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剩餘財產差額金額為134,067,699元。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即67,033,849元,又此債務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戊00、己00及庚00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辛00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67,033,849元整,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原告甲00、乙00及丙00公同共有。⒉就第一項請求,原告甲00、乙00及丙00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己00、庚00則以:丁00提起本件訴訟後,於114年1月9日死亡。丁00於本件訴訟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不當然停止,然因丁00於起訴後死亡,被告甲00、乙00、丙00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被告甲00、乙00、丙00本應依法承受原告之訴訟,然渠等承受訴訟後,將使本件訴訟原、被告歸為同一,權利義務生混同之效果,致失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立性之本質,依前揭說明,均不得承受訴訟而為原告。此外,本件並無原告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法依民法繼承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選任遺產管理人,由其依法承受訴訟之情形。是丁00雖起訴請求對被繼承人辛00之剩餘財產分配,然其於訴訟進行中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其全體繼承人均為對造當事人而不得承受訴訟,且無從選任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致無法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請求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對於原告提出附表一、二並不爭執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戊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辛00於112年5月31日死亡,丁00於1

13年6月12日起訴請求辛00之繼承人為剩餘財產分配,嗣丁00於114年1月9日死亡,甲00、乙00、丙00為丁00之繼承人,依法承受訴訟,被繼承人辛00、丁0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基準點為112年5月31日(下稱本件基準日),於本件基準日辛00、丁00之婚後財產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情,為被告己00、庚00、戊00所不爭(重家財訴22號卷第88至98頁),並有被繼承人辛00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636號卷【下稱113家調636卷】第25頁)、辛00除戶戶籍謄本(113家調636卷第2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3家調636卷第51至54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13家調636卷第55至89頁、第97至9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113家調636卷第91至9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家調636卷第93頁)、臺北市土地登記簿影本(113家調636卷第95至96頁)、凱基證券松山分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113家調636卷第101頁)、臺灣證券交易所112年5月31日日收盤價查詢資料(113家調636卷第103至12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高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對帳單(股票)(113家調636卷第127至128頁)、臺灣銀行112年5月31日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資料(113家調636卷第129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高分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對帳單(基金)資料(113家調636卷第131至132頁)、原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節本(113家調636卷第133至142頁、第337至338頁)、保單價值證明(113家調636卷第143至14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113家調636卷第153至15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核定表㈠被繼承人辛00遺產、負債明細表(113家調636卷第339至34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核定表㈡生存配偶 丁00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負債明細表(113家調636卷第345至34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13家調636卷第349至352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度遺產稅繳款書(113家調636卷第353至354頁)、戶籍謄本(重家財訴22號卷第17頁)、丁00繼承系統表(重家財訴22號卷第21頁)、丁00除戶謄本(重家財訴22號卷第25至26頁)等件附卷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據此,辛00於本件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價值178,940,224元,丁00婚後財產價值如附表二所示價值44,872,525元,則渠等剩餘財產差額為134,067,699元(計算式:178,940,224-44,872,525=134,067,699),差額之半數為67,033,849元(計算式:134,067,699元÷2=67,033,849,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從而,丁00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7,033,849元及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㈢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正潔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辛00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0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114480) 4,522,738元 0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114480) 369,709元 0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52) 97,738,047元 0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53,713,440元 05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480,200元 06 臺北市○○區○○街000號、178號、180號、182號房屋地下三房(權利範圍:79分之1) 146,341元 07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地下室(權利範圍:4分之2) 462,900元 08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408,500元 09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49,500元 10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24,500元 11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7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49,500元 12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98,700元 13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40,200元 14 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384,600元 15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1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248,600元 16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181,400元 17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4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169,000元 18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199,700元 19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379元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0,435元 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7,949,854元 22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87元 23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9,604元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61,090元 總計 178,940,224元附表二:原告主張丁00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01 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3) 9,576,000元 02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 208,300元 03 台揚4,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46元) 184,000元 04 鴻海8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06.50元) 85,200元 05 燿華3,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8.05元) 54,150元 06 盟立1,04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37.75元) 39,260元 07 志聖1131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52.7元) 59,603元 08 華映6,000股 (112年5月31日前已下市) 0元 09 陽明2,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60.80元) 121,600元 10 開發金1,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2.7元) 12,700元 11 千如2,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28.75元) 57,500元 12 長天6000股 (112年5月31日前已下市) 0元 13 茂德科技6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0元) 60元 14 均豪5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30.65元) 153,250元 15 良維4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56.8元) 227,200元 16 元晶40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35.8) 143,200元 17 美國航空75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4.78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336,430元 18 嘉年華8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1.23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272,664元 19 華德迪士尼1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87.96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266,959元 20 蓋璞5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8.02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121,704元 21 莫德納公司1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27.71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387,600元 22 貓途鷹600股 (112年5月31日收盤價為每股15.56美元,臺灣銀行歷史匯率現金匯率本行買入為1:30.35) 283,348元 23 基金 瀚亞投資 亞股收紐月 143,667元 24 基金 鋒裕匯理 鋒全月臺 231,429元 25 基金 柏瑞投信 趨勢N台 282,906元 26 基金 雷曼兄弟 麻雀變鳳凰 0元 27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703,304元 28 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4,960,934元 29 台北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457,892元 30 台北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USD60,287.37 1,829,722元 31 台北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2,283,323元 32 台新銀行建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81,722元 3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AEAY241900) 341,121元 34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247,201元 3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貴保本三福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26,855元 3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代福211 (保單號碼:0000000000) 194,468元 3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真意終身還本保險 (保單號碼:A2RA098460) 189,285元 3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保單號碼:A1TA941960) 7,968元 44,872,525元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