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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翁李金枝

陳啟榮陳泰良陳緯杰陳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萬4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66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