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乙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璞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請求返還出資餘存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萬0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