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王堅倉
王麗梅王麗琴王麗芳王莉莉
王雅萍王珮繻(原名:王麗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樂芷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