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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41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