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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法定代理人 莊人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1,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