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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被 告 FAST NEW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即捷

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被 告 ION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即愛旺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ONG TA GROUPING COMPANY(即泓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被 告 TEN XIANG PRECISION BUSINESS CO.,LTD.(即騰

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KAI JUM OPTOELECTRONICS CO.,LTD.(即凱竣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燦丁被 告 劉明達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LTD.(即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被 告 張秉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被 告 FONG KAI ENTERPRISE,L.P.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DEREK DOOLEY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林佩萱律師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