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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光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玉蓉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4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