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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允玄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萬9,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57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