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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李有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