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曾文生訴 訟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侯少鈞律師李璨宇律師被 告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陳文瑞許秋馨高大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就原告對被告高大鈞起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高大鈞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對被告高大鈞及其他共同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沈尤成、陳文瑞、許秋馨等人提起本件訴訟。惟高大鈞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1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對高大鈞起訴部分,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