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原 告 蔡美華被 告 黃群諺
高明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