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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原 告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被 告 陳讚生

陳順鐵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