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福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正國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