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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主參加原告 葉宏謨主參加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主參加被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5,347元(依照本件主參加訴訟之原本訴訟確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