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原 告 陳富吉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許雅涵律師被 告 陳麗如
陳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6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